广西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营造我校教职工的科研工作环境,建立完善的科研项目管理制度,保障我校教科研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等相关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制度,并结合我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研究经费、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委托项目或合作项目提供的研究经费、学校自行设立的科研项目经费。是用于资助各类科研平台建设和相关科研活动的经费。根据不同来源,科研经费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和校级科研经费三类: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指国家、各部委、自治区、市科研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经费,一般为财政资金。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指以学校或学校二级机构名义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技术合同所涉及的经费。主要包括企事业单位委托研究项目、国内民间基金和个人资助项目、境外(含港、澳、台)基金和非基金资助项目等经费。
(三)校级科研项目经费,指列入学校预算用于支持本校教职工开展科研活动的项目经费。
第三条 所有科研经费必须进入学校指定账户,由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章 管理权责
第四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对经费使用享有充分自主权,应严格按相关要求据实编制与执行经费预算,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合同(任务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课题负责人每年12 月31 日前填写《广西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课题年度进展报告》(简称《进展报告》)(若是上级部门课题,填写上级部门的中期报告)报送科研管理部门。
第五条 科研与国际合作处指导、审核项目预算编制及预算调整;对项目负责人的经费使用进行监管,对经费的使用事项进行审批;对报销票据金额是否符合预算进行审核。
第六条 财务处按权责对等、归口管理原则,对报销票据合法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办理项目经费年度结转手续,对项目结项时的经费情况进行决算;招标采购中心按照学校招标采购相关管理规定对科技项目招标采购事务进行管理;资产科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相关管理规定对使用科技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进行验收管理。
第七条 审计部门按照学校审计相关管理规定对科技项目经费使用进行审计和监督工作,按项目管理要求对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出具经费审计报告,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八条 学校相关二级部门是科研项目实施的基础单位,负责领导和督促本部门正常开展科研工作,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第九条 项目经费支出需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同时按《广西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行政部门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办法》进行逐层审批,实现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第三章 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
(一)纵向科研项目(含学校项目,下同)经费管理: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原则上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或者合同内容如有与上级机构不一致的,按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必须进入学校指定账户。到校科研项目经费经提取管理费之后,经费管理按学校有关财务制度和项目合同执行,约定不明的按本办法执行。
(三)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合同条款,根据预算合理使用项目经费,保存与项目相关的文件和技术资料,按期完成合同(任务书)约定的任务。未能如期完成合同约定任务的,应及时与项目(课题)下达部门协商处理,达成共识,并将处理结果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科研与国际合作处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的预算编制、使用和调整
(一)项目预算编制是确定项目执行期内经费安排的依据,是各项经费合理分配和使用资源的基础。各级项目经费必须编制预算,由科研与国际合作处审核,分管校领导通过后,方可在财务处建档立卡使用。编制项目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费、出版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协作费等。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编制,某项费用超过直接费用(30%)的,需要提供测算依据。
(二)科研经费的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三)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加工费:是指在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参会的会务费、市内交通费等。需依据学校规定程序办理,其开支标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论证、咨询、协调、鉴定、展演、展示或者座谈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国际交流与合作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5.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6.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的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
7.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见下表:
8.协作费:是指因科研项目开展需要外单位协作承担部分科研项目研究的费用。外单位的协作费一般不得超过该项目经费的20%。
(四)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为项目实施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奖励支出等。间接费用按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进行核定,实行总额控制。
(五)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所签订的《项目合同书》决定。开支总额不能超过项目经费的90%。项目实施出现违约责任,应根据《项目合同书》进行认定,并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六)校级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与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相一致。
(七)纵向项目的经费预算调整。根据项目进展,经费预算不适合科研工作实际需求的,允许按照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调整一次,但需遵循以下原则:
1.直接费用调整。对总预算不变,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出版打印费、差旅费等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科研与国际合作处领导审批同意后,由财务部门执行;设备费、会议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其他方面支出。
2.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
(一)管理费:是指学校按一定比例提取科研项目经费用于补助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因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科研管理部门用于项目申报查新、科研成果登记和报奖、各类评审、成果鉴定等相关费用。
(二)管理费的提取:
1.纵向科研项目按到位经费总额的3%从间接经费中提取(不含配套费);
2.横向科研项目按到位经费总额的10%提取;
3.校级科研项目不提取科研管理费。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配套与资助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配套
项目经费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统一按10万元配套;市厅级以上项目经费在20万元以下的,按1:1给予配套(柳州市立项项目按1:0.5配套),特殊情况酌定(教育厅教研、科研等项目,其他各类自筹项目等由学校资助研究经费的,不予配套)。配套经费大于10万元(含10万)的项目,须经过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二)纵向自筹经费项目资助
纵向自筹经费项目是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但无经费支持的研究项目。
1.国家级项目(含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按下达公文规定执行。
2.省部级项目(含教育厅教改重点项目):按下达公文规定执行。
3.市(厅)级一般项目:按校级项目资助。
4.行业指导委员会、学会(协会)等课题参照校级项目管理。
(三)校级科研项目经费资助
校级科研项目预算资助额度为1~2万元/项,校级教改项目预算资助额度为1~1.5万元/项,学校推荐重点项目2~3万元/项。
第十四条 各级项目经费的20%作为预留经费。预留经费在项目结题报告交付科研与国际合作处进行结题后再给予全额使用。未提交结题报告的,不予支取使用预留经费。原则上项目结题后结余资金一年内可继续使用,一年后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支出。
第十五条 用于购买仪器设备的科研项目经费(单件设备价值2000元及以上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所购买的仪器设备应归入学校固定资产,可供项目组成员使用,责任人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如有调动、出国、升学等变迁,相关科研项目经费所购买的资产应归入学校。
第十六条 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无故中止。结题年限应以下达的项目书为准,一般情况下校级项目自然科学类三年内完成;社会科学类、教学改革类二年内完成。如项目(课题)有下列情形的应填写相关项目(课题)变更申请表:①变更课题负责人;②改变课题名称;③改变最终成果形式;④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有重大调整;⑤延迟课题完成时间;⑥终止研究;⑦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并提交科研与国际合作处审批。
对无故不按期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者,科研与国际合作处有权停止其经费的使用和支出,并视具体情况,追回已使用的科研经费。因故中止项目,剩余经费全部返还学校。若对校级课题无故终止,则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校级课题。
对离职人员项目经费管理,校级课题应收回经费,上级下达项目视其完成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 项目(课题)完成结题后,项目(课题)所余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课题)组成员贡献大小列表进行分配。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 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科研管理部门应及时了解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督促课题组按核定的预算合理使用。财务部门应严格经费使用审批手续,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规范核算,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各项目负责人必须接受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以及上级财政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资助单位的检查、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项目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其他违反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学校及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