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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4-21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16]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实施细则》(桂教职成[2020]13号)、《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教职成[2020]17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学校积极推进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把实践性教学贯穿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要求学生在完成校内学习、实践、技能考证的同时,必须到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参加实习。为加强学生实习管理与指导,明确各部门管理职责,规范实习行为,确保实习的质量和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学生实习,是指全日制在籍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学校安排或者经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

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

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第三条 实习是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实践性教学环节,要大力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形成学校、企业双主体,校企共同教育、管理和训练学生的实习模式。

第四条 要加强对实习的管理、指导与考核,坚持以企业评价为主的校企评价相结合的评价原则,学生取得相应学分才能毕业。在实习期间,力求做到实习、毕业设计(论文)、就业三者的有机结合。学生既要完成实习的工作任务,又要结合岗位的实际确定选题并完成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既要指导实习,又要指导毕业设计(论文);力求在实习单位就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校长是学生实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是直接责任人。学校成立由校长担任组长的实习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本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二级学院是实习管理的主体,全面负责学生实习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二级学院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实习工作小组和由专业负责人(带头人)、辅导员(班主任)、指导教师等组成的实习指导小组。实习工作小组负责审核实习计划并组织实施、跟踪监控、监督检查、纪律和安全管理、处理违纪和安全事故、协调劳动保护和意外伤害保险、签订学生实习三方协议书等事宜;实习指导小组负责拟订专业实习计划,并组织落实实习单位以及实习的安排管理、联系指导、成绩评定。

第六条 教务处主要负责学生实习相关文件制定,对实习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等事项。

第七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实习的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安全纪律、心理素质等教育;负责为参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的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

第八条 招生就业处指导二级学院开展学生实习就业工作,积极探索实习与就业相结合的有效机制,开发、管理校外就业基地、收集整理归档企业信息、联系实习单位、组织洽谈会、学生实习期间的就业指导等事项。

第三章 实习的场所与形式

第九条 二级学院应当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施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单位。学生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应由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书面承诺该实习单位符合实习要求,并签订实习协议。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学生不得自行选择。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及其它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第十条 在确定实习单位前,二级学院应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考察报告。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要加强与实习单位的合作,遵守国家有关教育培训、劳动就业、生产安全和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安排好学生实习的岗位、内容、场所、方式,以免学生在生产、服务中受到身心伤害,保障学生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要积极开展校外实习基地建设工作。通过实习基地建设达到教学与实践相结合、学习与工作相结合、实习与就业相结合的目标。各专业要尽量把学生安排在本专业实习基地进行集中实习,暂时不具备集中实习条件的,可以采取分散方式进行实习,但禁止采取放假回家的实习方式。

第四章 实习的时间与安排

第十二条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实习时间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顶岗实习一般为6个月。支持鼓励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要安排岗前培训,并下达实习任务或毕业设计(论文)任务、安排指导教师、使用顶岗实习管理系统等。

第十三条 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安排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

(二)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

(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应与实习单位协商共同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监护人签字同意,由二级学院备案。实习单位收取学生住宿费的,应当在实习协议条款中明确住宿费支付方式和标准。

第十五条 二级学院要联系实习单位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实习指导教师、实习学生必须进行实习前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参加实习,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二级学院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的管理制度,包括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实习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实习成绩评定办法、实习安全管理细则、实习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二级学院必须组织实习学生全面开展实习布置和安全教育等工作;指导教师要积极与实习单位指导教师联系,协商实习内容及要求,并召集所指导学生布置实习任务、明确实习要求、落实实习指导方式。

第五章 实习的指导与检查

第十六条 二级学院要加强对学生实习的管理,并保持与学生联系和指导,准确掌握学生实习情况,及时解决学生实习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若出现重大问题必须及时报告职能部门和学校领导。

第十七条 指导教师必须由校内指导教师和校外指导教师搭配组建。二级学院应选择责任心强、实践教学经验丰富、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教师为校内指导教师,主要负责实习的组织管理及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工作,原则上要求指导教师必须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职称;校外指导教师由企业安排,主要负责实习学生的业务指导工作。原则上1名老师指导的实习学生不超过30名。集中实习人数达30人及以上的,二级学院需与企业协商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进行现场指导和管理。

第十八条 实习的指导方式可以根据专业性质和实习方式的不同,采取“全程式指导”或“巡回式指导”方式。采取“全程式指导”方式的,原则上应安排专职指导教师进行实地指导;采取“巡回式指导”方式的,指导教师要定期跟踪。

第十九条 指导教师应做好实习指导记录,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员、指导教师、实习学生都要按要求使用实习管理系统,邮件、QQ、微信、电话联络等方式作为补充。使用实习管理系统的,反映出的登录及指导痕迹作为考核依据,不需要另外记录;采取邮件、QQ、微信等联络的,要求保留原始文字记录;采取电话联络的,要有详细记录;采取实地指导的每次要有与学生及企业领导、企业指导教师等人在企业现场的合影,并将每次的指导过程、指导内容等填写在“教师实地检查指导实习记录单”中,由企业签章(字)确认。

第二十条 在实习过程中,二级学院领导、专业负责人(带头人)要加强检查、监督,了解实习生的情况,听取实习单位对实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做好检查记录,教务处和质量管理处(教学督导室)每年对学生实习工作进行检查,建立实习信息共享机制和检查督查机制。

第六章 实习教学方案(实习计划)

第二十一条 实习教学方案(实习计划)是根据专业的培养目标和实习业务范围的教学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而制订的实习教学文件,是组织实习、进行实习考核和对实习教学质量进行考评的依据。二级学院、专业负责人(带头人)组织指导教师编写“实习教学方案(实习计划)”,作为学生实习内容和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参加实习的学生必须按照实习教学方案(实习计划)要求完成实习;实习教学方案(实习计划)具体内容包括但不局限:

(一)实习目的、任务、学分;

(二)实习地点、单位与岗位;

(三)实习方式;

(四)实习内容;

(五)实习要求;

(五)实习时间安排与进度;

(六)实习组织机构与管理;

(七)实习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二十三条 二级学院要切实保证实习学生既有学习任务,又有生产(工作)任务,工学结合。实习教学方案(实习计划)应该明确学生实习期间的学习任务,同时体现教师的具体指导任务。

(一)专业实习学生必须完成的学习任务:

1.了解企业概况,明确任务完成形式。

2.了解企业的组织结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

3.熟悉所在部门和岗位的业务流程、工作规范、处理方法。

4.掌握相应岗位的操作技能。

5.按照企业要求初步形成职业能力和初步养成职业素养。

6.初步的管理能力提高与总结。

7.结合顶岗实习完成毕业设计(论文)。

以上1-6项相关的材料在顶岗实习管理平台中以周报或者月报的形式提交系统,毕业论文按照指导教师要求完成。

(二)专业实习教师必须完成的教学任务:

校内指导教师的任务是指导实习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确定完成时间,客观给予评价,并纳入顶岗实习监控体系。

“熟悉具体部门和岗位的业务流程、工作规范、处理方法”和“掌握相应岗位的操作技能”两项任务是学生实习学习和教师教学重点,教师和学生应相互配合,学校指导教师和企业指导教师相互配合,共同完成。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确定实习单位后两周内将自己的具体部门和岗位的业务流程、工作规范及时反馈给学校指导教师。学校指导教师接到学生任务后应在两周内及时与企业指导教师联系沟通,共同安排好学生实习任务和时间,保证实习学生岗位的针对性、综合性,并适当安排学生轮岗。

第二十五条 鼓励各专业将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进行创新,可以要求学生就自己实习单位的某一工作流程(或某一产品的生产或管理流程)等进行详细设计、调查和论述,结合所学做出评价和改进建议,形成毕业设计(论文),二级学院可结合专业特点做具体要求。

第七章 实习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实习管理系统是学生实习管理、实习变更、实习记录、实习指导、实习评价的重要平台,指导教师和学生要按要求使用实习管理系统,如实填写实习和指导的内容及评价。

第二十七条 实习报告是学生对实习的系统性总结,是考核学生实习效果的基本依据,要求实习结束时在实习管理系统提交。实习报告应包括实习单位介绍、实习岗位、实习主要过程、实习主要内容、实习的主要收获和体会,要求对问题有一定的分析,文字简短明确流畅。

第二十八条 学生实习应按要求完成实习报告。实习报告按照《广西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实习报告》撰写规范完成后系统提交或者打印交给指导教师。

第八章 毕业设计(论文)

第二十九条 顶岗实习期间,学生必须完成毕业设计(论文)撰写,具体要求见学校相关文件,各专业可根据专业特点作适当调整。为确保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和效果,二级学院、专业负责人(带头人)必须进一步加强毕业设计(论文)有关环节的管理。

第三十条 加强选题环节的管理。毕业设计(论文)选题以应用性研究为主,要体现科学性、实践性、综合性、创新性和针对性,要突出专业贴近度、岗位贴近度和训练实效性,避免题目大而空,要与实习单位的生产实际和社会实际问题相结合,在量、

质方面必须符合本专业的培养目标要求。

第三十一条 强化毕业设计(论文)的过程控制。指导教师应加强对毕业设计(论文)的过程指导,并按要求将详细指导意见填写在《广西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设计(论文)指导记录表》中,并签字确认;对不按要求完成毕业设计(论文)任务的学生,指导教师应及时指出并督促其完成。同时,二级学院要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环节的中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的管理。指导教师要对所指导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质量把关,答辩小组要通过答辩把好质量关。

第三十三条 毕业设计(论文)评分标准与方法的制订。二级学院、专业负责人(带头人)应制定毕业设计(论文)评分标准。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由指导教师及答辩小组评定。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毕业设计(论文)校内指导教师的管理。二级学院、专业负责人(带头人)应加强毕业设计(论文)教学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制定指导教师工作规范,保证指导教师投入精力。要加强对其指导工作的检查,并制订奖励办法。对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给予奖励,对责任心不强的指导教师要及时批评。若毕业设计(论文)在省级、校级抽检中发生严重质量问题且责任在指导教师的,将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九章 实习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三十五条 二级学院要根据“实习教学方案(实习计划)”,制订具体的实习考核办法,包括考核项目、考核内容、考核方法与评分标准。学生实习成绩应根据实习方案要求及学生的实习表现、实习日志、实习报告、现场操作、设计作业、实习单位评价等考核因素综合评定,可以采用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有条件的专业可引入实习单位对各岗位员工的考核方法与标准,便于单位统一与员工一样考核。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学生获得学分,并纳入学籍档案。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三十六条 实习的考核由校内外指导教师共同完成,以实习单位的考核为主。考核合格的学生,除给予规定的学分外,还可由二级学院与实习单位共同签发“实习经历证书”。

第十章 实习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实习结束后,二级学院的应分专业进行实习工作总结,并作为实习工作的档案资料予以存档。实习总结内容应包括学生实习的基本情况、实习教学计划执行情况、实习效果、实习指导方法、存在问题、改进措施等。

第三十八条 各专业应重视有关实习教学资料的制定和实习档案资料积累、存档工作,必须具备的实习教学文件和资料包括:

(一)学生实习单位考察报告;

(二)实习协议;

(三)监护人知情同意书(适用于未满18周岁学生顶岗实习);

(四)学生实习安全责任书;

(五)学生自主联系单位实习承诺书;

(六)学生实习信息汇总表;

(七)实习计划;

(八)实习单位联系表;

(九)学生实习报告;

(十)学生实习考核鉴定表;

(十一)实习日志;

(十二)实习检查记录;

(十三)实习总结;

(十四)毕业设计(论文)的相关材料(包括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各次指导记录表、正文、设计作品、产品设计说明书、答辩记录表格、成绩等)。

第十一章 实习纪律和安全要求

第三十九条 学生要服从二级学院安排,到指定单位实习,学生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应由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书面承诺该实习单位符合实习要求,并签订实习协议,填写自主顶岗实习单位联系申请表,经所在二级学院批准。

第四十条 没有落实实习单位又没有申请自主顶岗实习单位的学生不能离开学校,在学校等候安排。

第四十一条 学生要有高度的安全防范意识,必须与所在二级学院签订校外实习安全责任书,切实做好安全工作,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第四十二条 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做损人利己、有损实习单位形象和学院声誉的事情,不参与一切违法犯罪活动,主动维护实习秩序和社会安定。

第四十三条 学生必须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和吃苦精神,必须严格遵守实习单位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操作规程,努力提高自身的专业实践技能和专业知识,不断提升自己的组织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和社会实践的能力。

第四十四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考勤制度,考勤与实习考核成绩、与毕业证书管理挂钩;如果在实习期间,由于违反单位的管理规定或因品德表现等原因被实习单位退回学校,则视为实习成绩不合格。

第四十五条 经常保持与学校的联系,汇报实习情况;注意校园网上公布的与毕业生有关的信息,联系电话发生变动时要及时通知辅导员、指导教师和家长,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正确有效,如因提供的联系方式出现问题,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四十六条 实习学生不得擅离或调换实习单位。个别学生确因特殊情况,中途调换实习单位的,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辅导员与校内指导教师签字,报二级学院审核批准备案后,方可向实习单位申请离职;未经批准擅离、调换实习单位的,实习成绩不合格,并严格按照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学生要主动配合购买保险。

第四十八条 服从学校和实习单位的领导,听从辅导员及指导教师的安排,做好各项工作,完成实习任务。

第四十九条 学生实习结束后,要填写好并按时向二级学院上交的实习材料包括:实习报告,毕业设计(论文),学生毕业实习鉴定表,学生实习职业素质与职业能力评价表。学生无故不按时上交以上实习材料的实习成绩不及格,不予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第五十条 学校、二级学院、教师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它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符者,以本规定为准。